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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五部门联合发文保护律师权利 或成一纸空文
来源:南方日报 雷辉   发布时间:2011年7月1日  浏览次数:1013

针对一直困扰律师行业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今年2月,广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试行)》,旨在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各项执业权利。至今,《意见》实施已过百日,但来自广州市律协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62%的律师认为“三难”问题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穗五部门发文力求破解难题

  《意见》的核心亮点即在于明确规定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并在解决律师“三难”问题上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关于律师会见权,《意见》规定“律师凭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人员参与会见”,“会见不被监听,不被录音……并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和次数”等。

  关于律师阅卷权,《意见》规定律师经办案机关批准可摘抄、复制秘密证据材料,可查阅机密和绝密材料。

  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意见》规定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明确了检察院或法院依申请调查权的期限和不予批准须书面说明理由。

  “只有真正解决了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让广大群众真正感受到法治的光辉。”广州律师协会会长王波说,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只有满足了律师的知情权,才能有效遏制司法腐败问题,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对于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

  多数律师称效果不明显

  至今,《意见》实施已过百日,效果如何?受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委托,广州律协近日组织了《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通过实地调查、座谈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了解到,大多数律师(62%)认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与《意见》印发实施前没有变化。调研报告称:“《意见》宣传及贯彻落实的力度还需要加大,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理解并大力支持。”

  会见权方面,调查报告称,《意见》实施后,律师会见权尚未得到有效保障,会见难情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会见难主要表现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时会被监听、录音;侦查阶段会见时间不确定;侦查阶段会见时交谈内容受到限制;侦查阶段会见的次数及起止时间受限制。

  阅卷权也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确认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得到保障的比例只有25%,审判阶段比审查起诉阶段好,但也只达到65%。具体表现为:阅卷的内容受到限制,阅卷时间不确定,阅卷时不提供合适的场所及必要的设备,复印收费标准不一致且多高于市场价格。

  调查取证权方面,调查报告称,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时,检察院、法院未能及时告知是否批准的决定,及决定依申请调查取证后,不能及时将收集的证据复制并移送申请律师。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能配合或大多数能配合的只有18%,不配合或基本不配合的达82%。

  律师在执业权利中知情权仍得不到保障,如侦查阶段,办案机关作出拘留、逮捕、延长羁押、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羁押场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时,律师认可办案机关会主动告知的比例是5%,有时会告知的比例是16%,办案机关不主动告知,律师自己不断查询可确定相关事项的是69%,反映办案机关不告知,律师无法知道的比例仍达10%。

  超六成律师认为“会见难”

  过半律师未觉明显改善

  据了解,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施行后,由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对滞后,导致在有关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有着不协调的规定,包括广州地区在内的多个地方检察、公安部门以及律师就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等问题认识不一。为此,广州“两院三局”专门印发《意见》。

  《意见》实施至今已过百日,但广州市律师协会日前接受市人大内司律师委的委托,组织《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结果显示:超六成律师认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与《意见》印发实施前没有变化,只有相当部分的律师(36%)感受到《意见》印发实施后执业权利保障有明显改善。报告同时显示,”会见难“情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问卷调查中,确认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得到保障的比例只有25%,审判阶段比审查起诉阶段好,但也只达到65%。至于“三难”中的调查取证权问题,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能配合或大多数能配合的只有18%,不配合或基本不配合的达82%。
 

  近四成律师认为执业权利保障有改善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困扰律师。为此,今年2月,广州市五政法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迄今已逾百日。近日,广州市律协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广州有近四成律师认为到执业权利保障有明显改善,但仍存在部分侦查机关拖延、超期安排会见,律师阅卷在范围和内容受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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