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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浙江平阳民宗局司机公车私用致3死1伤 获刑11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年7月7日  浏览次数:713

        6日上午,浙江平阳县人民法院对平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司机金某驾驶公车肇事致三死一伤的交通肇事、窝藏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与范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六个月。

  2012年3月1日晚21时10分许,金某私自驾驶民宗局公车搭载冯某从平阳县万全镇湖岭村驶往万全镇吴岙村方向。途经吴岙村前山庙路段时,金某因思想麻痹、车速过快致车辆碰撞前方道路同向行走的陈甲、陈乙、卢某和黄某。事故发生后,金某驾车逃逸,造成陈甲、卢某当场死亡,陈乙被撞落水后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溺水死亡,黄某受伤。逃逸后,金某将肇事车藏匿在瑞安市仙降镇某村的一处民房前。

  经平阳县交警大队认定,金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在明知金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财物,范某为其驾车接送,并帮助其入住宾馆,以逃避侦查。

  案发后,金某、冯某于2012年3月3日,范某于3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民事部分经调解,被害人陈甲、陈乙和卢某家属分别获赔人民币72840元、242385元和728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三人死亡和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且肇事后逃逸致其中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冯某、范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金某公车私用,且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金某、冯某、范某犯罪后能自首,且被害人家属已分别获得经济赔偿,亦依法和酌情对上列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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