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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酒后请朋友代驾出事故 损失该由谁来赔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年6月29日  浏览次数:890

    曹先生酒后没法开车,遂叫朋友王先生代驾把他送回家,因天已甚晚,曹先生便让王先生开他的公务车回家。不料,王先生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梁先生的车撞坏。那么梁先生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认为驾驶人王先生及找代驾的曹先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车辆的所有人某贸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梁先生诉称,2010年12月27日午夜时分,在顺义区后沙峪一个十字路口,王先生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闯红灯行驶,与其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自己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王先生承担了梁先生车辆修理费6万余元,但拒绝赔偿其他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王先生、曹先生及车辆所属某贸易公司连带赔偿其拖运费、鉴定费、车辆贬值费共计35200元。

  被告王先生辩称:梁先生在协商事故责任时并未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其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不认可。曹先生是他朋友,当天给他打电话说喝酒不能开车,让王先生送他回家,其把曹先生送回家后曹先生让王先生把车开回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已经赔偿了修理费,不同意再赔偿任何费用。

  被告曹先生辩称:肇事车辆登记在某商贸公司名下,是公司给其配的公务车,其平时上下班都自己开这辆车。事故发生当天曹先生和朋友私人聚会,因喝酒不能开车,就让朋友王先生送他回家。天气很冷且已经很晚了,其就让王先生开车回家,第二天再将车给他送回。王先生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对于此次交通事故其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被告某贸易公司辩称:虽然肇事车辆是公司的车,但该车是公司配给曹先生的公务车,曹先生当天喝酒是私人行为,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虽对事故责任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作为侵权人,王先生应对原告梁先生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曹先生作为指令发出人和受益人,应与被告王先生一同对原告梁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商贸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原告梁先生要求被告商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故判决被告王先生、曹先生连带赔偿原告梁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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