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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广西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开审 每例手术7.2万元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6月28日  浏览次数:858

        今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件。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广西法院审理的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蒋延波与“吴哥”、“莫哥”(均在逃)密谋组织他人出卖肾脏,并商定由“莫哥”联系供体(卖肾者),被告人蒋延波负责组织人员在兴安县为供体做取肾手术,“吴哥”联系受体(买肾者)及肾移植医院。

  同年七八月份,被告人蒋延波等先后组织刘某等9人到兴安县某旅社集中居住,等待配型成功后以出卖肾脏。被告人蒋延波遂雇请被告人蒋某林等3名医师(另两名医师在逃)为供体做取肾手术,雇请被告人常某军、张某义、张某负责安排供体的吃住及体检接送工作,雇请被告人常某梅、李某财夫妇协助护理术后病人并租住其位于该县溶江镇开发区的房屋作手术场地。同年8月11日,先后为供体刘某、洪某某做了左肾摘除手术,而后将肾脏送至广州交给“吴哥”由其卖给受体。另外7名供体在等待手术过程中案发未能进行手术。

  据被告人蒋延波供述,其先后对16名供体作了肾摘除手术。每做一例手术可从“吴哥”处得款7.2万元。其中,支付给供体2.2万元外,另分给被告人蒋某林等三名医师共2.7万元,分给被告人常某军、张某义各2000元,分给被告人张某1000元,分给被告人常某梅、李某财夫妇共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波、蒋某林、常某军、张某义、张某、常某梅、李某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经审理后休庭,合议庭合议后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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