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知味”是重庆人在江苏海安县城开的一家火锅店,生意越做越红火。然而,一起网络发帖事件却让这家火锅店遭遇空前的社会信任危机。6月25日,在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被告高军发帖间接“道歉”后,原告陈祖云撤回诉讼。
“渝知味”火锅店空前红火
陈祖云系重庆市巫溪县花台乡龙村人,有一手好的厨艺,尤其擅长火锅。尽管1977年才出生,但有经济头脑的他,却带着创业的理想到沿海地区进行了考察。
经调研发现,江苏省海安县地处中国沿海中部地区,改革开放以来,这里经济发展不断加速,人民消费能力显著增加,餐饮业空前繁荣,餐馆在全县遍地开花。更重要的是,海安是中国南北菜系的交汇之处,咸、淡、甜相对适中,人们对各种品味的菜并不排斥,甚至都想尝一尝,也就是说各种风味的菜在这儿都能找打到消费群体。
四年前,陈祖云带着创业的勇气来到海安,租下面积较大的店面,开办了一家渝知味新概念火锅店。由于风味独特,价廉物美,“渝知味”很快在海安打响,成为知名度很高的火锅店,前往用餐的人络绎不绝,让他赚到了人生“第一桶金”。
岁月渐渐流淌,陈祖云对海安的一切越来越熟悉,也越来越满意,内心深处对当初的选择更加肯定。海安人心态平和,注重依法办事,家族氛围不浓,凡事分清是非,没有家族式非法群殴,更不排斥外地人。可以说,这里提供了市场经济的良好土壤,外地人只要守法经营、用心经营,自然会有回报。然而,一个无知网民的行为,让“渝知味”陷入空前困境。
“地沟油”网帖吸引千人眼球
2011年12月16日,一取名“国际大都市海安”的网民在海安网站上发帖,帖名为“地沟油亮了,渝知味没了”,该帖认为渝知味新概念火锅店利用地沟油进行经营。一石激起千层浪。基于“渝知味”的高知名度,该帖迅速引来大量跟帖。
网民小K跟帖称:“今天在微博上看到这个消息,乖乖下了我一跳,说渝知味用地沟油,被查封关掉了,不知道真的假的,听后我直犯恶心,以前吃的不少,想想地沟油,恨不得吐死。”
网民小X表示:“我也不知道真的假的,求真相。”
网民小J同样表示了疑问:“我刚刚在人人网上也听说了,不知道真的假的!求真相啊。”
网名“荣儿”要求眼见为实:“不是吧!我家就住那儿啊!我晚上回家看看!”
还有网民表示,下班后要去围观一下。
网民“谦虚的我”称:“好像没有吧,感觉还不错。”
网民小C避谣反驳:“渝知味有地沟油纯属虚构,百分之一千虚构,现在的人素质太差,生意不如人,就用卑鄙的手段……”
更多网民则说,原本想去“渝知味”的,现在不去了。
生意直线下降怒上法庭
“国际大都市海安”的帖子发出后,“渝知味”生意直线下降。陈祖云感到莫名其妙,因为他不爱上网,一时还不知道原委。
一老熟客从网上看到帖子后,打电话向“渝知味”进行了质询,说明了帖子的情况,陈祖云才恍然大悟。他上网一查,吓了一跳,网上跟帖超千,且呈继续上升趋势。
陈祖云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查明,“国际大都市海安”系通过海安县某镇高军在海安网站上注册的ID(地址)发帖,高军已过不惑之年,孩子在读大学。
随后,陈祖云与海安网站进行了沟通。网站作过删除性技术处理后,仍有不少网民跟帖,陈祖云一气之下将高军告上法庭。
原告陈祖云在诉状中称,被告高军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渝知味”使用地沟油的消息,引发众多跟帖,误导了网民,对火锅店的名誉造成很大损害,影响了火锅店的正常经营。现迫不得已,只得将高军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高军给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被告高军接到诉状后,声称有关“渝知味”使用地沟油的帖子绝不是其本人发的,肯定是他人利用其网上ID偷发的,栽赃于他,他是冤枉的。
法官巧妙调解圆满谢幕
承办法官从网上查了“国际大都市海安”利用高军ID所发的其他帖子,发现有四级考试等内容,这与高军年龄、身份确实有些不符,但发帖人能长期使用高军ID,自然说明双方关系非一般,心里明白了八、九分。
法官迅速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摆事实、讲道理、陈明法律规定后,高军承认其对ID管理不当,愿意采取积极措施帮助消除影响。
此后,高军按照承诺在网上发帖称:“我是**镇的一名普通农民,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国际大都市海安’用我家的ID发帖,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经我了解核查,我和家人从来没有到渝知味吃过饭,此帖。”
高军上帖发出后,陈祖云大度地撤回了诉讼。
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网络侵权案,有了圆满结局。
点评: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焕发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动力和创造力,对人类世界产生了革命性影响。但是,象任何东西具有两面性一样,互联网的应用同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信息资源同传统的纸质新闻资料相比,具有传递的快捷性、更新的时效性、形式的多样性、传播的交互性、时间的持久性等优势,为人们学习、娱乐、相互交流提供了极大便利。另一方面,也有人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对他人展开形形式式的侵权行为,其中最主要的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名誉。
网上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是在网站的主页、聊天室、微博上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散布、传播虚假的事实,或者随意评论和侮辱,败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的行为。当然,侵权目的各有不同:有的是为诋毁商业对手,为自己扩大客源;有的出于随意恶搞,寻求精神刺激;有的出于盲目跟风,利用网络发泄不满;如此等等。其实,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只是客观表现方式有所不同,其危害和法律后果与传统名誉侵权行为并无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进行了明确规制。该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我国法律对第三人利用网络用户的ID发帖侵害他人名誉时,网络用户本人应否承担
责任未作直接规定,但从侵权法过错原则出发,网络用户应承担管理不善的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打好网络侵权官司最大的难点是证据。受害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可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取得联系,寻求法律指点。及时拷贝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图片或者网页。掌握一段时间的证据后,可向公安机关出示证据,请求其帮助查出侵权者的真实资料。在证据收集基础上,可要求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与侵权者、网站等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
本案原告陈祖云在网络上发现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后,能及时收集证据,聘请律师打官司,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经验值得读者汲取。
(注:本文被告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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