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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武汉建行爆炸案二审维持原判 主犯王海剑获死刑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6月25日  浏览次数:1086

       今天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武汉建行爆炸案刑事部分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3个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主犯王海剑被判死刑,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10年10月起,被告人王海剑开始通过网络、书籍自学制造爆炸物的方法,并购买浓硝酸等原料非法制造爆炸物;后王海剑与王伟、王安安等人多次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预谋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运钞车,并确定各自的分工。

  2011年8月,因畏惧法律制裁和爆炸物产生的危险等原因,王安安与王伟先后表示不再参与作案,但王海剑表示将继续实施爆炸抢劫行为。同年12月1日,王海剑单独实施了爆炸行为,导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公私财产损失10多万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海剑在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邀约他人、制造炸药、实施爆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安安受人邀约,被告人王伟、王安安帮助王海剑制造爆炸物,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三人均构成爆炸罪,判处王海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伟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王安安有期徒刑六年。

  经二审审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刑事部分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的上诉,维持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维持上诉人王海剑死刑的刑事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二审判决结果,王海剑依然表示自己“不是故意的”,两从犯表示无异议。王海剑的辩护律师称,将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继续为王海剑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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