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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重庆铜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被判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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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5月26日 浏览次数:1133
重庆市铜梁县法院近日对铜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亢宗友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罪所得336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亢宗友在担任铜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相关单位人员关于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给予关照的请托,先后收受铜梁县永嘉友砾煤矿江波,铜梁县兴发煤矿叶刚、罗雍明、张训林,铜梁县伍联煤矿孙显伦,铜梁县兴民煤矿李荣华,铜梁县金竹湾煤矿唐大田,铜梁县南郭煤矿叶文志、铜梁县鹏鑫煤业有限公司叶作举,铜梁县富有煤业有限公司叶松茂,铜梁县龙鸣花炮厂郭光绪,铜梁县共和煤矿黄开云,铜梁县石门煤矿张明德,铜梁县安溪煤矿张远强,重庆市安乾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肖明和左晓楠,铜梁县黄荆沟煤矿杨大明等人送给的贿赂共计147600元。另于2007年10月份,伙同郭勇(原铜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另案处理),在铜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未被关闭煤矿收取煤矿关闭补助款并由郭勇进行保管的过程中,挪用公款50万元用于为个人购买基金,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亢宗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铜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企业或个人贿赂共计1476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其伙同郭勇共同挪用单位收取的煤矿关闭补助款5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进行营利活动,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亢宗友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在收受贿赂后,部分陆续退还当事人或捐给有关单位或上交廉政账户,是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案发前已归还全部挪用款,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受贿、挪用公款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亢宗友明确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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