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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公交司机撞死两名横穿马路研究生获刑3年
来源:中新网-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5月24日  浏览次数:1010

  因撞飞了两名横穿马路的研究生,导致二人死亡,北京公交公司双层客运分公司司机韩某,今天上午被朝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韩某律师对于事故全责认定的质疑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韩某今年34岁,是特8路外环线的司机,出事时,他正给车队外包出去的班车当司机。2011年12月19日17时许,韩某驾驶“黄海”牌公交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区樱花东街中医药大学西门公交车站前,将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马路的一男一女撞倒致伤。二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韩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公交车在快速车道内行驶且未确保安全,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根据规定,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经交通部门认定,韩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悉,两名死者都是化工大学生命学院的研究生。

  开庭时韩某的辩护人指出,此次事故的起因是因两名死者横穿马路造成的。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单方强调了驾驶者的责任,完全没有提及行人横穿马路的情节。他认为全责的认定有失偏颇。

  对此法院认为,案发道路系一开放道路,在案发地点以南立有“前方学校”警示标识,被告人韩某作为一名职业司机长期从事该线路运营,对该路段路况较为熟悉,但其仍违反规定驾车在快速车道内行驶,未注意到在道路中心线附近避让车辆、等待通行的两名被害人,将二人撞倒,未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义务。两名被害人横过马路未走过街设施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并非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韩某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认为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对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之处。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后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韩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在公安机关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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