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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出售一张4元废车票 吃了800元罚款 丢掉40年的饭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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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5月24日 浏览次数:1050
将已结算的过期的废车票再度出售给乘客被查出后,老王不仅“吃到”了公司800元罚款,还被炒了鱿鱼,丢掉了40年的饭碗,理由是此行为违反公司票务纪律。老王欲通过仲裁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未果后又诉至上海青浦法院,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 老王自1970年到青浦某公交公司工作,负责某线路的售票工作,一干就是40个年头,从未出过差池。去年6月8日上午10点半左右,从某站点上来两位乘客,按路段应每人收取4元车费。其中一名乘客便随手掏钱准备买票,老王心想两人既然一起上车,一起用现金买票也是理所应当,二话没说就撕下来2张4元的车票,结果另一名乘客却掏出了公交卡。老王只好把其中一张车票顺手放回票夹,准备卖给后面的乘客。当下一站有乘客上车买票时,老王在票夹子翻找了几下,车票竟不翼而飞!无奈,他又撕下新的车票交予乘客。 中午时候,老王前去交接票款,因少了4块钱,他只能自认倒霉先行垫付,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 6月10号起,老王休了20天的年休假,30号回来上班。公车发动前老王照例整理票袋时意外发现了这张“失踪”多日的车票,当他准备下车前去调度员处签字时,发车时间却到了,他又将票子塞入票夹中。后在途中,一位乘客需要支付4元的车费,老王寻思将车票卖给他岂不两全其美,于是就忙不迭地与这位乘客“一手交钱,一手交票”。 到了6点左右,公司的检查人员李某上车检查售票情况,发现该乘客手中的车票号为16357,查账号票号为16368,相差11位,无票号相连。因人多嘴杂,老张一时也解释不清。回到公司后才将事情的原委向公司作了说明。 第二天,公司以老王出售废票违反公司票务纪律为由,处以800元的罚款,并将其开除。老王痛惜自己40年的饭碗,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无果后,又诉至法院讨个说法。 公司主张,如有在售票时出现票丢失,结算后又再找到票的情况发生,售票员应在一个单程结束后到调度员处签字,方可将车票在下一个单程中再次出售,否则做违纪处理。公司曾将制度汇编发放到老王手中,其中包含了《员工奖励和处分规定》,明确了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员工发生《票务管理规定》中的违纪行为,而出售废票则是违纪行为之一。 老王承认收到过制度汇编,但认为其中的《员工奖励和处罚规定》为草案,是征求员工意见,并未正式实施,只规定了经2010年XX月XX日公司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故他对《员工奖励和处罚规定》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制度汇编中的《员工奖励和处分规定》虽未写明实施时间,但是写明了经被告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制度汇编中《票务管理规定》在2010年10月25日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据此可知,至少在此日期之前公司已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所以有理由相信《员工奖励和处分规定》在2011年7月30日前已实施。原告承认7月30日出售的车票在2011年7月8日进行过结算,故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自己丢失并垫付钱款结算的情况下,未经签票即将该票重新出售的行为即为出售废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据此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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