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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曲靖宣判“小偷小摸”案 惯偷盗80元获刑6个月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5月22日  浏览次数:1244

按照过去的司法实践,小偷小摸后最多被行政处罚后就放了,可是前不久云南省曲靖市的一名小偷的偷盗,却让他在看守所拿到了法院的一纸刑事判决书。此案也成为曲靖市宣判的首例“扒窃入刑”案。

  2月13日中午11点20分左右,青年刘斌在曲靖市麒麟区西门街打油巷内,趁被害人马先生不备,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其外衣口袋内的80.5元现金窃走。

  刘斌逃离现场中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扒窃所得赃物和作案工具镊子。此案破获后,赃款、赃物已发还失主。

  其实,像这样的小偷小摸,刘斌已经干过多次了,可谓劣迹斑斑,屡教不改。2008年12月3日、2010年12月3日、2011年11月11日,刘斌分别因扒窃被行政拘留,2009年11月2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

  或许是自己小偷小摸惯了,认为就算是被警察抓了,大不了被行政拘留就会被放出来。可是,让刘斌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他没有等来从拘留所被放出来回家的那一天,反而等来了法院的一纸刑事判决书。

  5月22日,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其曾因扒窃多次被行政处罚,主观恶性较深等情节,法庭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 为何扒窃要入刑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扒窃无论犯罪数额多少一律构成盗窃罪,这起案件是曲靖市首例对实施扒窃的被告人以盗窃罪判刑的案件。

  法官认为,扒窃者行为隐蔽,且多以此为谋生手段,一般的行政处罚已经远远不能威慑到该类犯罪。扒窃者近距离的、甚至是贴身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

  办案法官介绍,扒窃入刑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严惩的最终目的是通过震慑而预防,随着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也会认识到扒窃犯罪的成本加大,扒窃的行为就能够在社会上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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