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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店员工作中烫伤店长赔钱 律师认为应由老板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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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楚网 发布时间:2012年5月14日 浏览次数:1241
“中午我打翻了电饭煲,米汤烫伤了店长,送医院花了350元,钱是我付的。”昨日下午,青山一家美容院员工陈小姐致电本报询问,这件事是不是该自己负全责。记者咨询律师,律师的说法是:这笔钱应该由美容院老板出。 昨日中午,陈小姐准备把店里洗衣机内的毛巾甩干,再拿出来晾着。在拿毛巾时,她一不小心把放在洗衣机上的电饭煲打翻,里面的米汤泼了出来,烫伤了在一旁的店长。大家赶紧把店长送到医院,医药费花了350元,钱是陈小姐付的。事后,陈小姐越想越不甘心,“这是在工作中出的事,难道该由我这个打工的人负全责?” 记者就此咨询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杰,他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律师认为,这件事中,陈小姐晾晒毛巾是“从事雇佣活动”,“打翻电饭煲”并非故意,所以美容院老板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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