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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签完《还款协议》后杳无踪影:应定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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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2年5月12日 浏览次数:1079
2010年10月,任某出资与王某合作在一家商场内设立商铺共同经营儿童文具,约定确保王某店铺在商场经营两年。履约期间,商铺经常不能按时支付任某应得分成。为此,双方于2011年4月和9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了违约责任。2011年10月底,王某告诉任某说商场要求提高公司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至100万元,任某不同意,王某遂发给任某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和任某签了《还款协议》,约定分期偿还任某的出资及商铺经营分成,欠款偿还完毕后任某退出商铺经营。双方约定到今年6月15日前偿还完毕。 最近,王某将商铺转让给周某并办理更名手续,周某于是要求任某退出该商铺的经营活动。当任某寻找王某要求退款时发现,王某在与任某签了还款协议后就消失不见了。任某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打算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若找不到王某或法院判决后王某无偿还能力,任某该如何维权呢? 就王某的情形看,该案不属于合同诈骗罪性质。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诈骗行为与一般合同债务纠纷中的合同欺诈行为确有相似之处。合同欺诈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欺诈行为违法订立合同,常常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相互交织。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合同欺诈行为人只是想暂时获得财物,事后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却是只想骗取财物,根本不想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诈骗犯罪手段虽五花八门,但通常表现为:隐瞒自己的身份、姓名等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编造谎言,以伪造、变造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结合本案情形,王某与任某共同经营过程中,签订了两年合作协议,并进行了实际的履行;而后为防止违约,双方又两次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违约责任;当合同履行中发生情事变更时,又及时发出解约通知书,双方还签订了《还款协议》。上述内容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均不能视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行为。关于王某转让商铺并办理更名手续问题,如果任某有证据证明该商铺是任某合伙经营中的共有财产(商铺的营业执照是任某和王某双方的),王某应当征得任某的同意,否则单方处分共有财产行为是无效的。 此外,双方所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今年6月15日前偿还完毕,未到期前,任某只能敦促王某尽快偿还,6月15日之后仍未还完,方可认定王某违约,此时可起诉维权。同时,为了最大限度确保到期的债权,任某可事先了解、掌握王某财产情况,以便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然,任某若起诉王某,而法院找不到王某,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及缺席判决来结案;到执行环节,人民法院会查找王某并可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来强制其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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