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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
来源:安庆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30日  浏览次数:1896
公通字[2014]32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制造合成毒品犯罪的迅速增长,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形势严峻。利用邻氯苯基环戊酮合成羟亚胺进而制造氯胺酮,利用1—苯基—2—溴—1—丙酮(又名溴代苯丙酮、2—溴代苯丙酮、α—溴代苯丙酮等)合成麻黄素和利用3—氧—2—苯基丁腈(又名α—氰基苯丙酮、α—苯乙酰基乙腈、2—苯乙酰基乙腈等)合成1—苯基—2—丙酮进而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犯罪尤为突出。2012年9月和2014年5月,国务院先后将邻氯苯基环戊酮、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为遏制上述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办理上述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通知如下:
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邻氯苯基环戊酮、1—苯基—2—溴—1—丙酮或者3—氧—2—苯基丁腈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邻氯苯基环戊酮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二)1—苯基—2—溴—1—丙酮、3—氧—2—苯基丁腈十五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二、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达到或者超过第一条所列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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