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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恶意透支”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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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庆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年9月4日 浏览次数:5901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表现行为包括: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④恶意透支。 其中,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 “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在此,提醒经常使用信用卡的朋友,用好你的信用卡。但是,千万不要出现恶意透的情况,以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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