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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途中撞死人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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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庆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年7月6日 浏览次数:6142
——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代理词 案情简介: 林某系H公司职工,某天中午林某在饭馆与人吃饭,席间喝了酒。下午一点是林某上班时间,林某急急忙忙骑电动车,1点20分在路上撞伤许某,许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协商无果,许某家属将林某、H公司等人告上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案经汪宁律师抽丝剥茧地详细辩护,法院采纳汪宁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林某承担赔偿责任,H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接受H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林某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H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的法律依据就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这一情形。本案被告林某虽然为H公司的职员,但是其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并非执行工作任务,应当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1、死者许某的死亡是林某醉酒驾车肇事所致。 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认定书确定了一个基本事实是事发当天林某醉酒后驾车并逆向行驶从后面碰撞行人许某导致其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即林某醉酒驾车肇事是许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试想林某当天没有喝酒,驾驶非机动车正常行驶是不可能造成许某死亡这一惨剧的,这与林某是否是在上班途中以及当时是否是上岗时间并无任何关联。 2、林某醉酒驾车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 从林某本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事发当日林某在上岗前喝酒及醉酒后驾车,H公司完全不知情。林某醉酒驾车行为本身就是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醉酒后上岗也是违反任何一个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违规行为。林某作为公司职工,其工作职责就是在公司客户单位从事执勤工作,并无其它工作职责,醉酒后上岗也直接影响客户单位及H公司的形象,属于可以直接辞退的违规情形。因此林某醉酒驾车行为,从外观看不是执行工作任务,从内在看也没有体现公司的意志,从地点看没有发生在上岗地点,纯属个人行为。因此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由林某本人承担赔偿责任,H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林某在事发当天未按时到岗,但未到岗发生侵权行为的后果也应当由其本人承担。 H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非看守所、监狱,没有权力去支配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未按时到岗发生侵害他人行为,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依据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其他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认为林某应当到岗上班而未到岗H公司应承担其侵权的赔偿责任是经不起推敲的,假设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从事其他侵权行为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应当让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呢?!从实际情况看,林某当时醉酒驾车已经上班迟到20分钟了,上班迟到本身就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此种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迟到职工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三、林某虽然驾车前往上岗地点,但其肇事行为的后果仍应当由其本人承担。 本案其他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认为林某事发当天是在赶往上岗地点因此H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认为这种观点非常牵强。假设这种逻辑成立的话,肇事当事人如果赶往亲戚朋友处或者饭店、宾馆等其他场所,是否应当由亲戚朋友或者饭店、宾馆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公正判决。 代理人:汪宁律师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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