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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烟价值几百万数额惊人 竭力辩护被告人终获缓刑免牢狱
来源:安庆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年6月16日  浏览次数:7404
        2013年的一个夏天,我在县看守所会见林某。林某看起来很普通,典型的南方人长相,个子不高,又黑又瘦,不太会说普通话。就是这样一个普通人,公安认定其在几个月内销售假烟数额几百万之巨,而且这些烟全部通过快递分成几千笔向全国各地销售,购烟者近千人,这在安庆地区是相当罕见的!林某在看守所已经呆了几个月了,对于外面的事完全不知,尤其关心家里的老婆孩子。我一边安慰他,告诉他家里情况,一边在想这么大的数额、这种严重的案情,想要判轻确实不容易。经过与公安、检察院的沟通,渐渐案情比较明晰了,这个案子难点在两方面:一是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按已售假烟的销售金额计算,公安是按照销售假烟的价值计算的,两者差距很大;二是林某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抓捕上游供货人是否算立功。第一问题比较好解决,经与检察院公诉科沟通,他们也认为公安之前的认识错误,按照相关规定对林某销售假烟的应该按销售计算,这样原先几百万的销售价值很快降到100多万的销售金额,量刑明显减轻了。第二个问题,检察院不认同是立功表现,认为抓捕假烟供货人是公安自己的努力,与林某无关。过了一段时间,我在法院拿到起诉书,果然检察院没有认定立功情节,看来必须和检察院在庭上好好辩一辩了。开庭当天,六个被告人悉数到场,整个庭审时间相当长,为保证庭审的延续,中午休息时间只有一个小时,中午一点继续开庭。轮到我辩护了,我着重从林某配合公安所做的各种诱捕供货人的努力,以及林某与供货人系单线联系、公安无法获知供货人信息这一关键事实出发,详细论证了没有林某的配合,公安无法抓捕供货人的事实,因此林某的行为毫无疑问应认定为立功情节。公诉人虽然对此有不同意见,但也没有任何充分的理由予以反驳。庭审之后,我又做林某家属工作,让家属尽力筹集罚金,争取从轻处罚。后来的判决也验证的我的判断,法院判决林某立功情节成立,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考虑林某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林某成功得以释放,免收牢狱之灾。当然对于我来讲,重要的收获就是坚持了自己想法和观念,并且得到了认可,我想这也是律师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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