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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断租”数月 房东追讨122万滞纳金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浏览次数:2058

  酒楼反诉房东要求退款74万元 商业领域收“滞纳金”是否合法是焦点

  核心提示

  最近关于滞纳金的新闻很火,如被滞纳金逼得当众自杀的女车主。其实,除了行政罚单有滞纳金外,很多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有滞纳金条款,究竟滞纳金条款做不做得准?深圳一起昨日开庭的案例值得关注。

         最近,经营酒楼的曾女士与房东产生了租金纠纷,其中7个月的滞纳金就高达122万元,是本金的1.2倍以上,为此房东将曾女士告上了法庭。昨日,该案在南山法院开庭审理。 

  房东:追讨额曾达600多万

  原告是朗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是土某风酒楼,曾女士是该酒楼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诉称,2011年2月被告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商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面积为1545.16平方米,期限为5年1个月,并且约定被告应于每月7日前向原告交付当月租金。在2012年3月10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月租金应为134448.08元。但是,自3月10日起,被告便一直拖欠租金、滞纳金、税款、物业管理费、水费及电费。

  因此原告的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2年10月21日解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时间段内租金99万余元、滞纳金122万余元、税款7万余元、物管费4万余元及水电费4000多元,合计200多万元。

  如此高昂的滞纳金是如何算的呢?原来,根据双方履行的合同,双方签订了关于滞纳金的条款,签约时原告要求被告每日按拖欠总额的2%支付滞纳金,履行中改为每日按千分之五计算。 因此,起初原告递交给法庭的诉状中,滞纳金高达500多万元,加上租金追讨金额达600多万元。

  直到开庭时,原告代理律师才将诉求的滞纳金改为122万元。

  酒楼:滞纳金无法律依据

  被告方也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方退还各类款项,包括押金、诚意金、消费券、酒楼设备折价款、房屋租赁税等合计74万元。

  昨日开庭时被告代理律师辩称,“谁会每月承担10多万的房租,既不经营也不退租?”按照其说法,被告于2012年3月解除租赁合同,退出涉案物业的租赁,不存在既不经营也不退租的情况,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土某风酒楼2012年3月2日就已经正式退租并撤离上述物业,把物业钥匙交给了原告。而且还递交了书面的《退租报告》,双方还谈好将酒楼设备折价30万元,待成功转租给下家后,再进行结算。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设置“滞纳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规定,关于承租人违约的情况都只涉及到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不存在滞纳金一说。收缴滞纳金是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纯粹的商业领域的企业也要收取滞纳金,则根本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商业规范。

  法庭上双方都表示有调解意愿,但当庭并未进行调解。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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