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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老总诈骗1216万买房款一审宣判获刑二十年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年8月1日  浏览次数:2078

  7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轰动常州的聚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法人索中林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索中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索中林因个人巨额借款逾期无能力偿还,在潘某等多名债权人多次催款情况下,于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利用其房屋中介经纪人身份,诱骗陈某等20名被害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仅付个首付,就将客户的房屋“买”下,再抵押套现,一直不给付余款,所得房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陈某等20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216.7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索中林还于2012年2月底至同年3月上旬,以帮助销售翡翠玉器为由,在仅支付被害人孙某、刘某人民币39.775万元的情况下,从孙某、刘某处骗得戒指、手镯等翡翠玉器共计72件。2012年3月3日左右,采用同样手段,在仅支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0万元的情况下,从杨某处骗得戒指、手链等珠宝玉器共计9件。

  法官建议

  索中林以办理过户手续繁琐为由,劝说十多名受害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公证。而委托权限包括受托人既有权卖房,也有权代收房款。正是因为有了这纸合同,索中林便很轻松地就把这些房子过户给他想要过户的人。

  索中林之所以这么容易就得手,原因在于一部分卖房人考虑到楼市政策、担心房屋降价等种种原因,急于将房屋出手。这种心态,正迎合了房屋融资者的需求。为了规避风险,这些卖房人都会急于办理过户,最后签订一份连自己都不放心的“委托协议”。

  为了避免该案中的极端情况,法官建议,卖房者应该尽量了解买卖步骤,了解购房人的具体信息,不要随意签订类似的委托协议。如果精力允许,尽量对售房环节“步步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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