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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付款时间引发争议 开发商违约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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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浏览次数:2266
房地产开发商以购房人没在公司下班前付清首付款已构成违约为由,将房子另售他人,而购房人却认为自己缴交首付款的时间应截至到晚上12点为止,未逾时付款,反告开发商一房二卖。日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付款时间引发争议的房屋购卖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为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人。 2012年7月21日,王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单》。按照定购单,她交纳了定金5万元,定购了一套高层电梯住房,均价1万多元。定购单约定,王某应于当年7月28日前携带定购单向开发商缴付首付款685784元,其余房款67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定购单同时还约定,开发商未经王某的同意不得将房屋另售他人,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7月28日下午5点多,尚未到开发商缴清首付款的王某上网查询得知,开发商已将该套房子卖给了别人。王某认为,自己并未超过交纳首付款的时间,开发商出尔反尔,已经违约,遂将将开发商告到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开发商辩称,售楼员多次联系要求王某前来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支付购房款事宜,但王某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无法在7月28日前支付首付款,并主动放弃购房。无奈之下,开发商才将房屋以更低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开发商同时强调,公司工作人员下班时间是下午5点,因此王某必须在此之前交清首付款,才不会错过约定的交款时间,否则违约的就是王某。但王某反驳认为,自己并未超过交款时间,定购单约定是28日前,截止时间应当算到当晚12点。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定购单是开发商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对该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理解为缴交首付款的时间应截至7月28日晚上12点。开发商提出应理解为7月28日下午5点公司工作人员下班之前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在合同约定的缴交首付款截止时间尚未结束之前,开发商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另售他人,且未能提供王某违反合同约定不能按时缴付首付款的证据,应认定为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给王某。判决后,开发商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泉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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