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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境外购枪入境被查获判刑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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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年7月15日 浏览次数:1338
在巴基斯坦白沙瓦市购买4支手枪、70发子弹,把自己的裙子拆开缝成4个布包装满枪支和子弹,再将布包藏在回国班车铺位的棉垫下。中年女子郝春认为自己所做的这一切都天衣无缝,但当她乘坐班车进入中国红其拉甫口岸时,被边防检查站前哨班的几名年轻战士查获。 郝春是北京市市民,今年48岁。2009年7月16日,她经红其拉甫口岸进入巴基斯坦考察餐饮项目。一周后,郝春前往伊斯兰堡办理3个月的签证。同年7月23日,她去白沙瓦市考察当地的餐饮情况,经人介绍,她在白沙瓦市附近的“达拉”村购买了4支自制银色手枪,每支合人民币120元,另外,她还花30元人民币购买了1支钢笔式手枪,并获赠手枪子弹45发、钢笔式手枪子弹25发。 2009年7月31日,郝春坐新Q18267号国际联运班车回国。前一晚,为了能将手枪和子弹顺利带回国内,她把自己的一条深褐色裙子拆开,缝制了4个布袋,将枪支和子弹缝入其中。上车后,郝春将装有枪和子弹的布袋藏于自己铺位下的棉垫底部。2009年8月1日,在进入中国境内红其拉甫口岸边防检查站时,几名前哨班的战士例行检查发现郝春神色慌张,仔细检查发现郝春铺位下藏有枪支弹药。后经喀什地区公安局枪弹检验,郝春携带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2010年初,新疆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检察院以郝春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塔什库尔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春利用出国归来之际,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5支,子弹70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涉案枪支弹药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郝春没有上诉,目前,她在喀什监狱服刑。 办案法官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装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刑法中规定的枪支应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动力来源,即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装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二是杀伤力,即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郝春购买的枪支可正常击发并致人伤亡,具备认定枪支的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郝春的行为表明,她明知枪支是中国法律禁止携带的物品,而购买并携带入境,在红其拉甫边防检查站检查时不主动交出被查获。明知不能为、不可为而为之,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因素。郝春不具有用枪、配枪资格而持有枪支即非法持有,并且持有5支枪支属情节严重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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