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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 男子起诉离婚难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年7月12日  浏览次数:1292

  今年4月,浙江长兴县泗安镇法庭收到一起村民刘某诉妻子龙某的离婚案件,这起离婚官司难倒了法官,让他无法判决。

  刘某的诉状称,他们夫妻二人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十月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于次年2月补办了结婚登记。然而,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自女儿出生后,妻子龙某经常离家出走,现已杳无音信。

  经审查,龙某身份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与结婚证上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这种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前提下,如果妻子龙某不现身,刘某就没办法通过协议或者民事诉讼离婚。

  后法庭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龙某,龙某表示在外打工,不同意离婚。但对于自己身份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与结婚证上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问题,龙某提出,愿意与原告刘某协商解决。

  虽然得到了龙某的答案,但在答辩期内,刘、龙双方并未妥善处理好婚姻关系,没有得出协商结果,并且开庭当天龙某也未到庭。听完承办法官的解释后,见龙某一直不肯现身,得知离婚无望后,刘某只得撤诉。

  类似于刘某和龙某这样的情况,在长兴农村地区存在的并不少。一方面,可能是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疏忽而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不法分子利用伪造身份的方式进行的骗婚。一旦遇到这种结婚

  证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一方想要通过民事诉讼离婚,必须另一方也在场。因为夫妻离婚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如果经公安机关核实,一方身份信息虚假,另一方直接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请,法院是无法判决的。只有双方均到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另外,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实体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畴,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或选择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由其自行撤销原婚姻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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