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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善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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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年7月11日 浏览次数:1163
近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嘉善县首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两名被告人李某和王某最终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这是嘉善法院对规避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惩处力度的提升,充分显示了法院打击“老赖”的坚定决心。 2011年1月27日,嘉善县人民法院受绍兴县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执行其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2011年1月31日,绍兴法院通知两名被执行人李某和王某履行判决义务,分别赔偿绍兴县一家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损失580000余元、1160000余元,但两人都推托说没有财产无力支付。于是,嘉善法院只得通过拍卖被执行人李某的小型轿车得到人民币105000元,其余款项一直没有着落。 直到2012年7月,被告人李某、王某终于露出了马脚。原来,两人以他人名义开办的嘉善一家箱包有限公司因无法清偿工人工资而倒闭,被告人李某和王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被刑事拘留。证据显示,两被告人在执行过程中各自隐瞒了其在箱包有限公司拥有的50%股份,于是嘉善法院立即将该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嘉善县公安局并案侦查。随后,嘉善县人民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和王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隐瞒财产状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该案件的宣判,向那些至今仍执迷不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们敲响了警钟。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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