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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等5人涉嫌强奸案被公诉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7月9日  浏览次数:1027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已被提起公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在受理过程中,为完善证据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查明,李某等5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昨天下午,受害人杨女士及其代理律师田参军从记者口中得知了李某等5人被移送法院公诉的消息。他们认为,李某等人犯罪情节恶劣,理应受到严惩。

  田律师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杨女士有权向李某及其他同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和已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至于如何行使该权利,以及具体索赔金额等问题,目前仍未确定。

  >>案情回顾

  2月19日一女子报警,称2月17日晚,其被某知名歌唱家之子李某等人轮奸。

  2月20日李某等5人因涉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2月27日李某等5人涉轮奸案因案情复杂,被延长拘留一个月。

  3月7日检方表示,李某等5人因涉嫌强奸罪已被依法批捕。

  6月27日警方证实李某一案已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7月4日5位犯罪嫌疑人中的唯一一位成年人身份确定,海淀检察院已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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