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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车坠湖案一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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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3年7月9日 浏览次数:1068
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依法公开宣判资兴“警车坠湖案”,被告人李双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案造成3死2伤及车辆毁损的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双华系资兴市白廊乡人,2011年12月17日李双华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将同乡李志忠打伤。2012年2月26日,资兴市白廊乡政府工作人员及资兴市东江水上派出所民警组织李双华、李志忠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同年3月1日,李双华到水上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因办案需要,水上派出所民警决定带李双华到资兴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当天13时30分许,水上派出所民警杨苗青驾驶湘L-0666警捷达警车与民警谢民平、朱晶送李双华去资兴市公安局,途中搭载记者李小华。途中,李双华多次表示不愿意去资兴市公安局,后经民警劝说,李双华安静了一些。但当车行驶至资兴市东清公路泉水村村部路段时,李双华突然站起来,伸出双手去抢夺行驶中汽车的方向盘,谢民平、朱晶见状均极力阻止李双华。在抢夺方向盘的过程中,湘L-0666警警车驶出路面坠入小东江河,造成杨苗青、谢民平、李小华当场死亡,朱晶、李双华受伤,警车毁损。经法医鉴定,杨苗青、谢民平、李小华均系溺水身亡;朱晶的伤情构成轻伤,十级伤残;李双华的伤情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双华在公路上,不顾来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抢夺行驶中汽车的方向盘,导致汽车冲出路面,坠入小东江,造成3死2伤车辆毁损的严重后果,该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双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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