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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任教 拐走十万学费领刑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年6月4日  浏览次数:1094

  2011年2月,张玉忠被山东武城县某民办学校新录用,试用期满后不久,张玉忠不仅担任了初一某班的班主任,还同时代理着另一个班的班主任。不料,三个月以后,当学生每人交上700元左右的学费、生活费后,张玉忠席卷130多名学生缴纳的学费9.9万余元仓皇逃走。今年6月3日,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案被告人张玉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责令其将未追缴部分犯罪所得退赔受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张玉忠是夏津县赵庄镇人,自聊城师范毕业后,他曾利用民办学校录用教师门槛较低的“空子”,先后在聊城、河北清河、山东高唐、新疆等地多所学校应聘任教。这期间,他曾于1991年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5年4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6月2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5日刑满释放。

  “纵观张玉忠成年之后的人生,可以用“任教、犯罪、坐牢”六个字概括!”主办法官如此评价。

  法官说法:

  张玉忠利用在学校担任班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属于单位所有的学费和其他费用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张玉忠是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又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此案是警钟,教训应汲取!”为堵塞漏洞,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主办法官已向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结合通报案件情况,建议各地学校应采取如下措施:一、严格执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核查新聘任教师的资格证书,按规定办理居住证,把好教师队伍入口;二、健全财物管理制度,减少教职工直接接触大额现金的机会。有条件的学校,应实行一生一卡制度,实现由学生从卡上缴费;三、加强对在职教职工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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