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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新疆伊宁市原市委书记受贿3465万一审被判死缓
来源:亚心网   发布时间:2012年5月4日  浏览次数:952

[提要] 原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常委、伊宁市市委书记焦宝华因受贿、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缓。焦宝华曾滥用职权,为其实际控制、参股的公司以及其它私营企业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65万元。判决称因焦宝华有立功表现,且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

资料图:焦宝华

 资料图:焦宝华

亚心网讯(记者 周国兵 通讯员牛万昌)4月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常委、伊宁市市委书记焦宝华受贿、滥用职权一案。4月27日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焦宝华在任伊宁市市委书记和伊犁州党委常委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及其职务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65万元;另外自2000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焦宝华在任伊犁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县委书记、伊宁市市委书记及伊犁州党委常委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其实际控制、参股的公司以及其它私营企业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焦宝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焦宝华归案后能主动坦白交待其全部犯罪事实,尤其是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并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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