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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宁波首起“禁购令”房屋买卖纠纷在镇海法院和解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5月3日  浏览次数:108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受理了宁波首起因“禁购令”房屋买卖纠纷。在镇海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这起纠纷近日以调解结案,当事人刘女士和余先生和解息诉,握手言和。

  镇海法院法官依照法律和相关政策对刘女士和余先生进行调解,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了若遇镇海区实行新的住房交易政策,无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作违约处理并解除合同,已付的定金不计利息返还,因此余先生应当按约不计利息返还刘女士定金8万元,考虑到余先生也因该房屋买卖付出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刘女士应给予适当的补偿。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后双方均表示相互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余先生返还刘女士定金8万元,刘女士补偿余先生5000元,并自愿承担中介费2000元。此后刘女士向镇海法院撤回了起诉。

  具体案情:

  今年30多岁的刘女士,在镇海一家大型国企工作,工资稳定,收入丰厚,之前已有二套住房,现手头上又有了一定的积蓄,想到了与其把闲钱放在银行拿利息,还不如投资买房坐等升值来的实惠。2010年9月,刘女士经中介介绍,自己实地考察,相中了一套位于镇海区蛟川街道银凤晓月小区的房子,面积八十平方米,还有八平方米的车棚,该房屋地段好,容易出租,也便于转手,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以人民币68万元的价格与房主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由于银凤晓月小区属于拆迁安置房屋,签约时“三证”还未做出,房主余先生也未能确定何时能把“三证”拿到手,于是双方约定刘女士先支付定金8万元,待“三证”做出后15天至20天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手续办妥后再支付剩余房款。同时还约定,合同签订后至过户时若遇镇海区实行新的住房交易政策,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不作违约处理并解除合同,已付的定金不计利息返还。如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今年2月17日余先生领到“三证”后立即与刘女士取得联系,并约定2月21日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可此时正值“国八条”限购令施行中,宁波的“禁购令”也于2011年2月20起施行,明确规定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刘女士已经拥有了2套住房,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刘女士要求余先生返还定金8万元,余先生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拒绝返还定金。刘女士无奈之下将余先生诉至镇海法院,要求余先生返还定金8万元并承担中介费2000元。

  法律人士指出,《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38号)对“国八条”进行落实,自2011年2月20日起,通知明确规定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应注意相关政策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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