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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
来源:安庆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5月8日  浏览次数:1508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增加了很多新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庭审程序,尤其对第一审程序的公诉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予以了明确规定。宜秀区检察院日前对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因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是否成立,遂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案也是我市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
         2012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许某驾驶超过核定装载质量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宜秀区206国道与中兴大街交叉口时,碰撞了陈某驾驶的由北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造成轿车乘坐人江某当场死亡、乘坐人代某及驾驶员陈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肇事车辆的车速进行鉴定,证明被告人许某驾驶的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超速,遂认定许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及其辩护人对车速鉴定意见中的鉴定方法、鉴定依据及认定车辆超速的结论均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公诉部门承办人仔细审查了证据并对相关鉴定依据进行查阅,且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的过程进行了补充说明。鉴于许某及其辩护人对鉴定意见仍存在异议,为体现法律公正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提议。庭审过程中,鉴定人对车速鉴定的依据、鉴定过程及专业鉴定公式、鉴定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公诉人也结合鉴定人当庭发表的鉴定意见,就被告人许某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系超速行驶、应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是否构成犯罪与辩护人进行了激烈地辩论,指出该份鉴定意见合法、科学、客观,应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4月28日,宜秀区法院最终采信了这份鉴定意见,认为许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5月7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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