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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律师咨询】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势在必行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5月2日  浏览次数:1593

         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对酷刑的预防和惩治作出明确规定,标志着世界反酷刑运动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200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就是通过建立一个由独立的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进行定期查访的制度,即正式倡导成员国采取羁押场所巡视制度,来防范酷刑发生。截至2012年4月10日,该议定书共有62个成员国。这些成员国涵盖了很多大国,例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美国、日本、韩国等还未加入该议定书。

  我国已签署并批准了《禁止酷刑公约》,而迄今还没有加入其项下的议定书。我国加入该议定书,符合世界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人权、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要求。

  我国加入该议定书的可行性

  一、我国政府禁止酷刑的坚定决心。虽然酷刑在我国屡禁不止,但是不可否认,我国政府越来越愿意面对现实,对酷刑问题越来越重视,从立法到实践采取了很多的实际措施来禁止酷刑。这是我国加入该议定书的前提条件。

  二、我国政府承担国际人权义务的积极态度。至今,我国已参加了二十多项国际人权条约和议定书,同时一直认真履行条约义务,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这让我国加入该议定书成为可能。

  三、羁押场所巡视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2008年6月至2009年1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在吉林省辽源市进行了“羁押场所巡视”试点项目,对看守所实行巡视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一试点项目更加接近于《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中要建立由独立的国际机构或国家机构对被剥夺自由者地点查访的制度。公安部已于2011年9月13日下发了《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工作规定》,全国公安监管部门已普遍建立特邀监督员巡视制度。这些都表明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羁押场所巡视制度,是有加入该议定书的条件与基础的。

  加入该议定书的挑战与考验

  一、设立国内查访被剥夺自由者地点机制。虽然全国公安监管部门已普遍建立特邀监督员巡视制度,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特邀监督员巡视制度或者羁押场所巡视制度与《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要求设立的国家防范机制还是有相当大区别的。

  第一,我国目前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仅仅是在看守所范围内实行,而按照《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剥夺自由是指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或将某人置于公共或私人羁押环境之中,根据司法、行政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的命令,该人不得随意离开该地。这些被剥夺自由者地点包括监狱、警察局、收容中心、军事监禁区域、青少年羁押中心、精神病医院和国际机场的拘留中心等。而目前我国的羁押巡视制度仅是限于看守所,而对监狱、拘留所、劳动教养场所、拘役所、精神病医院、强制戒毒所的监督巡视制度基本是完全缺失的。

  第二,我国目前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是由看守所聘请特邀监督员来进行对看守所的巡查监督。首先,这些特邀监督员是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选出的,不能确保其具广泛性;其次,不能确保女性、少数民族等在这些巡视人员其中的比例;再次,不能确保这些巡视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和专业知识。

  第三,我国目前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的具体程序设计没有完全体现科学性与目的性。例如《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设立的巡视查访制度要达到防范酷刑的既定目标,必须是定期与不定期巡视相结合,事先通知与突击巡视相结合,巡视的工作内容包括观察与访谈,特别是巡视员应当有机会与任意选定的在押人员进行私下交流,这一点至关重要。

  二、联合国防范小组委员会查访国内被剥夺自由者地点机制。《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联合国防范小组委员会定期查访被剥夺自由者地点的制度,包括要解决联合国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入境、工作语言、需要的相关资料、不受限制查访、与国内相关机构对话问题等等。这是对我国最大的、最现实的挑战和考验,我国政府必须真正切实保障被剥夺自由者的各种权利,才能应对联合国防范小组委员会的查访。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是根据现代法治思想制定的,也是在西方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主导下制定的,反映了许多西方国家的人权、民主和法治思想。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界普遍接受了现代法治观念,但是受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冲突仍然存在。例如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不强迫自证其罪”等在西方国家已存在几百年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虽然已在刚刚修正过的刑事诉讼法中被确立下来,然而由于历史上从未存在过这些原则,因此,要让民众理解和接受这些原则及蕴涵这些原则的国际人权公约在一段时间内是非常困难的。总之,首先应当让我国民众在思想上真正作好接受该议定书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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