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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金罐”案终审宣判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年4月25日  浏览次数:845

  备受社会关注的奥运冠军因“健力宝金罐”状告健力宝公司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庄晓岩的上诉。

  1992年,庄晓岩在巴塞罗那奥运会上为中国夺得奥运会历史上的第一枚柔道金牌。事后,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为奥运冠军赠送了18只金罐,庄晓岩是得主之一。2011年8月,庄晓岩拿出“奥运金罐”勉励儿子努力学习时,发现金罐表层破裂。经鉴定机构鉴定,金罐并非纯金制造,内层质地为银。

  2012年8月,庄晓岩与健力宝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健力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更换为纯金罐。庄晓岩称,金罐经鉴定只值50元,与当时宣称的4万元不符,她认为受到欺骗。

  2012年9月12日,此案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当年10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庄晓岩提供的证据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就此驳回了庄晓岩的诉讼请求。

  庄晓岩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2013年3月11日,此案在佛山市中院二审开庭。

  案件裁判中并未对公众关注的涉案金罐到底价值多少、健力宝公司是否曾作出过有关承诺的问题作出最终判定。此案二审审判长陈儒峰说,法官在案件裁判中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哪部法律,此案中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此案的裁判应当适用19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该意见中,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即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此案中,健力宝公司交付金罐且庄晓岩接受,双方赠与合同关系于该金罐交付时成立,合同确定的赠与物的材质及价值等具体内容以实际交付为准。对健力宝是否作出过承诺以及金罐的属性到底如何,均不在此案审查之列。即便健力宝当初作出过纯金的承诺,根据此案发生时间所应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最后都会得到今天一样的裁判结果。”陈儒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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