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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票务状告携程不正当竞争获赔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年4月25日  浏览次数:755

  在百度搜索输入自己公司名称,出来的竟然是别人公司的链接,为此,原告广东省东莞市国安票务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4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国安票务胜诉并获赔20万元。

  2012年9月4日,国安票务诉至法院称,其对“国安”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近期发现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国安票务”,排名第二的搜索结果却显示为“国安票务,订机票,就上携程网www.ctrip.com”等文字。国安票务认为,携程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国安票务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故请求判令携程立即停止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及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支付公证费2000余元,在《法制日报》等媒体赔礼道歉。

  携程在2012年12月28日的庭审中辩称,通过百度搜索“国安票务”后出现“国安票务,订机票,就上携程网”等文字,只能证明是国安票务使用了“携程”的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企业字号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保护的前提是该字号必须具有知名度,但国安票务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企业字号具有知名度。国安票务要求携程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在各大报纸和网站上赔礼道歉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审理过程中百度公司的回函及所附《关系说明》,可以认定携程对其关联公司对www.ctrip.com网站进行百度关键词的推广链接是知晓并认可的,携程是涉案关键词的实际使用者和受益者,至少是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之一。携程在商业广告宣传中使用“国安”的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国安票务享有的核定使用在第39类“观光旅游、旅行预定、旅行安排”等服务上的“国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安票务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企业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携程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国安票务”,目的在于让相关网络用户误认为双方存在某种联系,致使已对国安票务产生信赖关系的部分客户群体对携程的网站加以关注,进而预期发生交易,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国安票务未能证明其商誉受损,对其要求携程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时间、侵权故意、侵权后果、国安票务及其商标的知名度等一系列因素予以确定。故一审判决携程停止侵犯“国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国安票务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驳回其余诉请。

  针对本案实际情况,法官在判决书中提示:“被告在行业内亦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力,其更应诚信经营,避免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从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作好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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