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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被辞退 起诉单位获赔偿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年4月22日  浏览次数:1703

  事业单位员工生病住院,病假期间却遭遇单位强行辞退。“我虽然没有事业编,但作为一名劳动者,单位凭什么说辞退就辞退?”为维护自身权益,被辞员工状告事业单位,最终获得应有的赔偿。

  新疆石河子市民李辰(化名)今年20岁,原在市区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年轻的女孩没有想到,自己人生的第一份职业,因为一次病假,被单位戛然终止。

  提起这段从业经历,李辰依然感到难过和不平。李辰说,2011年7月,她从学校毕业后,进入市区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每月工资770元。

  “我在单位上班一年多,事业单位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交纳社会保险金。”李辰说,2012年11月,她因突然生病,需要住院治疗,经电话请病假,获单位领导口头批准后住院。

  一个星期后,李辰出院,主治医生下医嘱,要求:“全休1月,加强营养”。

  2012年12月底,医疗期尚未结束,还在家中休养的李辰却接到了单位的电话通知,“你不用来上班了,你被单位辞退了。”

  身体还未康复,工作又突然不翼而飞,加之病假期间的工资也被单位扣发,李辰为此感到深深的愤怒,“单位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为了挽回工作,李辰多次找单位协商,但都遭到单位拒绝。无奈之下,李辰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我就不信找不到说理的地方!”李辰不服仲裁裁决,又来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状告事业单位,要求单位支付自己被扣发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补缴社会保险金。

  面对李辰的起诉,该单位认为,李辰在国有事业单位工作时,并没有编制指标。双方争议属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认为,李辰违反劳动纪律,单位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李辰予以解聘,并没有违法,也不存在支付赔偿金和双倍工资的问题。关于社会保险费,事业单位同意承担单位应缴部分,并同意给李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案查明,2012年6月1日起,石河子市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月调整为1140元/月。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属劳动争议。李辰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在李辰医疗期内对其作出解聘决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未与李辰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当支付李辰双倍工资;有义务为李辰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低于石河子市2011年、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支付李辰工资差额部分,同时,应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李辰2012年12月病假工资。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单位给李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为李辰缴纳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单位应缴社保费;支付李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64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84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3410元及病假工资912元。

  法官说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焦红梅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我国《劳动合同法》其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本案中,李辰不属于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双方争议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李辰虽未与事业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单位的工资表、考勤表、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她与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双倍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单位未与李辰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单位应依法支付李辰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的双倍工资。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单位应为李辰缴纳社保。

  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支付李辰的劳动报酬低于石河子市2011年、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支付李辰差额部分;并应依法按石河子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李辰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单位在李辰医疗期内对李辰作出解聘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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