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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杀害女户主 怕被认出又欲杀五岁幼童灭口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3年4月20日  浏览次数:1098
  昨天,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入户抢劫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兆进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兆进,男,1984年1月15日生,江苏省邳州市赵墩镇前刘村人。2012年8月10日下午,刘兆进准备到徐州去玩,但身上钱不多,于是就想到村里偷钱。当晚8点10分左右,刘兆进来到本村一栋带院子的两层楼房前,翻墙进入院内,欲行窃时惊动女户主沈某。当沈某用手电照到刘兆进的脸时,刘兆进上前用左手捂住她的嘴,用右手猛击她的头面部,将她打倒在厨房门口。为防止沈某认出自己,刘兆进从沈家厨房取出一把菜刀对沈某头面部、颈部、左臂等处连续砍击,致其当场死亡。这时,沈某5岁的儿子被惊醒,在房间里面喊妈妈。刘兆进进房间发现小孩在看着他,又怕认出自己,遂抱起小孩就往地上猛摔,见小孩没有声息后,进屋翻找财物,清理现场后逃离。小孩当时被摔在地上没有呼吸,后被人发现救活。第二天中午,刘兆进在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另查明,刘兆进曾于2012年8月份多次入户盗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兆进入户欲盗窃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杀害一人,后为防止他人认出,又对五岁幼童杀人灭口,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兆进还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张杰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未达到数额较大或使用暴力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入户盗窃当场使用暴力等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照本案,被告人刘兆进在入户盗窃时被发现,当场殴打并杀害沈某,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杀害沈某后,怕被小孩认出自己,又欲杀害小孩灭口,被告人杀小孩的行为是一个单独的犯罪故意,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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