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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偷窃成瘾获刑三年半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年4月19日  浏览次数:1044
庭审现场
  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1990年出生的女孩沈某辗转于北京的各大商场,连续盗窃品牌店18次,所得赃物共计价值4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沈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地的知名商场,包括新世界、新光天地、蓝色港湾、新中关购物中心等,盗窃LEE牌牛仔裤、LESPORTSAC牌休闲包、TEENIE WEENIE牌休闲包、ADIDAS三叶草牌衬衫等服装服饰,共计价值人民币40414.45元。

  “我真的只是好奇,听别人说从商场拿东西没人管,我就想试试。”沈某供述称,“第一次偷东西成功后,每次去商场都想偷东西,不偷心里就别扭。

  2012年4月15日,沈某先来到中关村大街,趁店内员工不备,窃取7-11店内指甲油1盒、曼秀雷敦新碧清爽保湿喷雾1瓶、香蕉1盒。在新中关大厦,她先后光顾了6店铺,窃取A02牌女式开衫1件、耐克牌女式低跟袜1包、TIGER牌鞋1双、DEVIL NUT牌衬衣1件、爱美丽牌文胸1件,并在书店里偷走了两本书。也就是在这一天,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根据警方对沈某所做的鉴定,她并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我偷的东西都是自己喜欢的,想留着以后慢慢穿。”沈某供述称。在她租住的房屋里,很多偷来的物品标牌都没有摘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商场专柜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沈某被抓获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物品均已被起获,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沈某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连续多次到商场实施盗窃,盗窃物品数量多,涉及范围广,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等缓刑的适用条件。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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