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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男娶12岁女孩获刑三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年4月7日  浏览次数:774

        2013年4月3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来欢欢喜喜娶亲的男子,却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将12岁的“妻子”娶进门,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获刑三年,追悔莫及。

  2012年10月1日,1985年出生的被告人王云经人介绍,前往镇雄相亲,经撮合,女方父母愿将其女胡惠(化名,生于2000年4月17日)许配给王云,在向胡惠的父亲给付了12600元彩礼后,王云便将“妻子”胡惠带至家中共同生活。

  三天后,胡惠的叔叔得知自己的侄女竟然以这样的方式被“嫁”出去,懂法的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案件得以侦破。

  然而,此案的发生却令人震惊,一对父母为了12600元的彩礼钱,竟将自己年仅12岁的女儿许配给他人为妻,而作为被告人的王云,在高高兴兴地娶到了12岁“老婆”的时候,竟没想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

  这是一起由不懂法的父母和当事人共同酿成的摧残幼女的典型案件。彝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被害人之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使其知晓了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并要求其到被告人家将女儿胡惠接回家,送其入学,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尽到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胡惠父母接受了法官建议,表示回去后就将女儿接回家中,并送去读书。

  同时,被害人之父也认识到自己的愚昧行为给女儿和被告人王云带来了伤害,是自己为了12600元的彩礼,将12岁女儿“嫁给”被告人,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自己的行为同时也害了不懂法的被告人。被害人之父遂表示对被告人王云给女儿造成的伤害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云从轻判处。

  2013年4月3日,彝良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在了解事情背后的真相后,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刑法对被告人王云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判决。被告人对自己不懂法而犯下的罪行后悔不已,表示要好好记住这次教训,通过三年的学习,做一个懂法的人。

  在山区农村的贫困家庭,“娶媳妇难,没媳妇娶”已存在多年,而许多贫困家庭的父母,为了改变贫困的现状,将自己女儿作为索取高额彩礼的筹码,更有甚者竟然打起了自己幼女的注意。这一现象导致了许多本应在学校读书的孩子,却被“嫁为人妻”,而慌忙娶妻的法盲,也万万没想到自己期待的幸福婚姻,却将自己送进了牢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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