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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串通投标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国土局原局长一审获刑22年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年3月22日  浏览次数:1060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串通投标案作出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程建强因受贿罪、贪污罪、串通投标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中,程建强的妹妹程丽霞因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程建强的弟弟程建平因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王曦明因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在宣判当天,审判长长达40分钟的宣判还原了程建强等人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2008年3月,程建强刚被任命为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局长不久,就与妹妹程丽霞合谋串通招投标。2008年至2011年,程丽霞以内蒙古某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等13个公司的名义,非法中标29个标段的工程,其中程建强、程丽霞串通投标的23个标段工程,合同总价为8400余万元。工程中标后,程丽霞让程建平负责工程的施工。程丽霞用424万余元工程款在呼和浩特市给自己和他人购买4套房屋、6间车库,其中还花费59万余元给程建强的女儿买了一套住房。程建强、程丽霞、程建平串通投标6个标段工程,合同总价为2200余万元,非法获利457万余元。案发后,程建平退缴非法所得480余万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程建强先后31次通过为他人调动工作、提拔重用干部、解决工作编制、安排工作、承揽工程业务、办理煤矿前期评审备案手续、进行土地整理项目立项等不正当手段收受贿赂450余万元、美元10万元和黄金750克。其中,他在帮助原兴安盟浩展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李某承揽工程业务中,就先后7次收受李某贿赂25.5万元。

  程建强在任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协会负责人期间,在1994年至2008年中,先后以测绘协会测绘书店的名义购买伊利公司原始股和通过测绘协会购买的伊利公司原始股,非法获利和领取红利109.7万余元,还在2008年4月8日,将测绘协会持有的1万股伊利原始股全部出售,侵吞公款196万余元。

  法院还认定了程建强通过给职工购买车库贪污公款及伙同王曦明等贪污60万元的犯罪事实。

  据了解,案发后,检察机关查证程建强共有家产人民币1600余万元,美元14万余元。其中,家庭支出87万余元,家庭合法收入人民币320余万元、美元10余万元。程建强对人民币720余万元、美元4万余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法庭认为,程建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私利,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采取虚开票据、单位资金不入账、侵吞巨额股金构成贪污罪;700余万元人民币和4万余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同时又与程丽霞、程建平共同私下串通,泄露标底,构成了串通投标罪。

  程丽霞为取得工程款,私刻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程建平为隐瞒与程建强的兄弟关系,伪造居民身份证,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王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产构成贪污罪,同时,44万余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对程建强涉案赃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美元14万元、黄金750克,程建平涉案赃款人民币457万元和王曦明贪污犯罪所得42000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人民币4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同时还对程建强、程丽霞、程建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中,当审判长询问程建强等是否提出上诉时,程建强表示对判决部分认定事实有异议,并当庭提出了上诉。程丽霞、王曦明表示考虑后再做决定是否上诉,程建平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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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浙江省永嘉县一起串通投标案的53名涉案人员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悉,这是浙江省永嘉县近年来查破的最大系列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5000万余元。

  2012年6月以来,永嘉警方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永嘉县桥头、岩头等地的几次工程挂牌招标中,投标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串标行为。警方经调查确定,举报情况属实,于是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随着调查的深入,多条利益链下的涉案人员渐渐浮出水面。专案组民警赶赴东阳、义乌等地,将涉案嫌疑人抓获。

  □说“法” 约束权力遏制招投标乱象

  工程建设领域和采购领域的招投标工作,曾受到不少诟病。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招投标工作可以说在不断规范,但是,个别领导干部的不当介入,又让招投标树欲静而风不止——标底泄露、暗箱操作等情形仍时有发生。遏制招投标领域乱象,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监督机制,让招投标的每个环节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不给暗箱操作以任何空间;另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力度,构建完善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防止个别干部随意“伸手”。同时,还要注意的是,相关法律法规要对招投标环节中的一些违法行为作出更加明确的认定标准,为查处串标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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