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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遗撒石块致车翻人亡 遗撒人与管理者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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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年3月19日 浏览次数:809
车载石块撒落公路后,遗撒人和管理者不及时清理,导致一起车翻人亡事故。3月19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和某管理局各赔偿原告陈某等五人37482元,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下午,杨某驾驶其三轮摩托车运载路沿石到某工地,驶过宜丰县城北路改造路段与沿山公路交接处时,其车载的路沿石有几块掉在沿山公路上。杨某停车查看后,未清理现场即驾车驶离。在此后的六天时间里,维护管理此公路的某管理局也没有清理这些掉下的石块。 同月26日凌晨,易某违章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碾压杨某所遗撒的石块后摩托车失控摔倒,易某受伤,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对此次事故,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易某、杨某和某管理局均应负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赔偿协商未果,2012年10月,易某的近亲属原告陈某等五人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发现其车载路沿石遗撒路面后,管理沿山公路的某管理局在路面有遗撒妨碍道路通行安全的遗留物时,均未做到及时清理,对易某的死亡存在相同的过错,应承担同样的赔偿责任。另外,杨某和某管理局的各自过错行为都足以造成本案事故的产生,因此两者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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