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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报废拖拉机超车撞死电动车主法院认定逃逸获刑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发布时间:2013年3月11日  浏览次数:2342

       在海口市海榆西线驾驶手扶拖拉机超车时,不慎将电动车主叶星撞倒在地,后叶星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手扶拖拉机车主和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并赔付经济损失8万元,取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判其3年有期徒刑。

  对于3年的有期徒刑,张鹏东提出上诉并认为,自己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热线,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这样的行为呢?

  开报废拖拉机超车,撞死电动车主  

  2012年4月18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张鹏东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报废的牌号为海南01-20491手扶拖拉机,沿海榆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7Km+600m路段时,从右侧超越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叶星驾驶的电动车。在超车过程中,张鹏东驾驶的拖拉机左后轮刮擦到电动车工具箱右侧,导致叶星连车带人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张鹏东用其手机拨打120求救后便驾驶拖拉机离开现场。被害人叶星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星系发生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张鹏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叶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鹏东的亲属与被害人叶星的亲属达成补偿协议书,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鹏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已失效的驾驶证驾驶已报废的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鹏东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肇事逃逸,车主上诉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情况,遂判决被告人张鹏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鹏东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辩称,张鹏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120电话求救,配合医护人员施救,在公安人员电话通知时配合公安人员检查,不应当认定其肇事逃逸。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家庭经济困难,妻子右眼失明,有2名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理。为支持其诉请,张鹏东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当地村委会的证明书。

  对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鹏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已失效的驾驶证驾驶已报废的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

  二审认定肇事者行为已构成逃逸

  另一方面,张鹏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张鹏东不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张鹏东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家庭生活困难,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但是经法院调查,张鹏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没有在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民警的调查,而是在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即离开了案发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案发后第二天,张鹏东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行为不能否定其逃逸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对张鹏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已充分考虑到其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量刑适当,虽然张鹏东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当地村委会的证明书以证明张鹏东的家庭生活困难,但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不宜对张鹏东适用缓刑。

  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法院认定符合法律对逃逸的界定

  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钟敏律师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张鹏东虽然有在现场拨打120急救并且等待急救人员到场后才离开,但是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责任,违反了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比如向交警部门报告事故现场、在现场等候处理。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其逃逸符合法律及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钟敏律师提醒广大读者、特别是驾驶人行驶在马路上应该特别小心,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千万不要轻易离开现场,否则难逃逃逸之嫌,由此可能增加不必要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发生事故后有人员伤亡的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且报警等候交警到来处理,很多时候可能会有受害人家属激动,为保护自己安全的,可以上自己的车上将车窗等均关上或者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可以在报警后,按照110的许可指示到最近的公安部门等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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