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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利欲熏心倒卖假名牌酒被抓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年3月2日  浏览次数:1103

  2013年2月27日,记者从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2年7月至10月间,桐乡一女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剑南春”和“五粮液”白酒,加价卖给多名受害人,涉案销售金额高达18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桐乡市人民检察院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该女子姓徐,今年47岁,是桐乡本地人,经营一家茶楼。茶楼生意不错,徐某时常去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的一位金老板(另案处理)店里批发饮料、烟酒。2011年底,金老板神秘兮兮地向徐某推销“剑南春”和“五粮液”白酒:“这个白酒办酒很好的,最适合卖给熟人了,价格便宜。”当徐某听到金老板介绍52度“剑南春”白酒200元左右一瓶,52度“五粮液”白酒300多元一瓶时,她心里就晓得这些酒都是假的,因为她知道一瓶52度“剑南春”白酒的市场价少说也要400元,52度“五粮液”白酒则是七八百一瓶。金老板还在热情洋溢地介绍这些酒都是他朋友的分厂里产的,徐某表示有需要的时候来联系。

  2012年7月的一天,徐某无意间在茶楼里听到搓麻将的熟客姚师傅说起家中要办酒,她灵机一动:可以卖点金老板的酒给他们。于是,徐某主动提议帮姚师傅买酒,姚师傅是茶楼的常客了,他很放心地将这件事交给老板娘办。徐某与金老板联系后,约定以52度“剑南春”白酒190元/瓶,52度“五粮液”白酒380元/瓶的价格进货。徐某转手便加价,以52度“剑南春”白酒320元/瓶、52度“五粮液”白酒630元/瓶的价格卖了10箱(60瓶)剑南春和21箱(126瓶)五粮液给姚师傅,总金额高达98580元,徐某从中赚取差价39300元。

  尝到了这一次的甜头之后,2012年9月22日,徐某又以同样的价格进货,以52度“剑南春”白酒320元/瓶、52度“五粮液”白酒650元/瓶的价格,将14箱(84瓶)剑南春和10箱(60瓶)五粮液卖给另一熟客吴师傅,拿到65880元。

  徐某觉得卖酒来钱真是太快了,没过一个星期,又有一个熟客要办喜酒。听金老板说,价格卖得低并不好,别人反而说闲话,徐某这次又涨了价。9月29日,徐某以380元/瓶的价格,将9箱(54瓶)52度“剑南春”白酒卖给陈师傅,共计20520元。

  但是,这一次徐某的酒钱都还没结清,就东窗事发了。原来,在陈师傅家的喜宴上,宾客们发现这个“剑南春”白酒不仅包装不对,而且口感也不对。2012年10月4日,在多次与徐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师傅一怒之下去工商部门投诉了。

  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及时将徐某售出的酒收回并查封扣押,同时将这批“剑南春”和“五粮液”白酒分别取样送去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3年1月,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川剑鉴0018644)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川五鉴0004102)的鉴定结果均显示:这些酒均为假冒产品。

  面对检察官,徐某低下了头:“我在卖这些假冒的白酒的时候,不晓得这样做是犯法的。”但是,这样的辩解并不能使她逃过刑事处罚。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介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加以销售,只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就可以依法立案追诉,徐某的销售金额已经高达18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选购名酒名烟等产品时,一定要注意鉴别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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