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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土地纠纷“民告官”案开庭
来源:中安在线   发布时间:2013年3月1日  浏览次数:1244

    今天上午,一场特殊的行政诉讼案将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其被告方为合肥市政府。而且,该起案件也是去年11月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范围扩容到全市后,合肥市政府“接招”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据了解,受合肥市政府委托,合肥市国土局行政首长将出庭应诉。

  案件:土地纠纷引发“民告官”

  据了解,此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案件的原告方是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方为合肥市政府。

  “该案件将由合肥市国土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合肥市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规定,这一案件是今年以来,合肥市政府作为被告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而根据合肥市政府的委托,由市国土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制度:试行五年后推至全市

  早在2007年,合肥市政府便发布了《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试行)》,并在肥东县政府、市房产局等6个单位先行试点。

  在此之前,市民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很少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般都是由工作人员、法律顾问或律师代为出庭。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之后,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当事人能见到“一把手”,有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试行约5年后,去年11月22日,合肥市在全市推广实施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市政府被纳入应诉范围

  也就是在全市推广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时,“合肥市政府本级”首次被纳入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范围。

  同时,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首长的界定等内容也有所修改。“原《办法》中的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但在试点实践中,大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是由单位分管领导出庭应诉的。”合肥市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介绍,修改后的《办法》,将行政首长的范围界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授权的行政副职,这样,便可以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的比例。

  效果:应诉人多为单位“副手”

  “根据我们统计的数据,截止到2011年底,6个试点单位共收到414件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县区政府所属部门案件)。其中,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为45件,实际出庭应诉的为55件。”合肥市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际出庭的案件之所以比应当出庭的案件多,是因为有的单位比较重视,“合肥市房产局在这方面做得就不错,他们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为12件,实际出庭的达到21件。”

  据介绍,合肥市劳动保障局等也是出庭应诉的“热点”单位。因为通常会涉及工伤认定,和老百姓的关系比较密切。不过,这些行政首长应当到庭应诉的案例中,大多为单位“一把手”委托的副职。

  律师: “一把手”到庭不能流于形式

  合肥市法制办人士表示,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增强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改善行政执法行为。

  而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明生则表示,行政诉讼本质上是单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法院应加强独立审理权,确认其是否合法,然后执行。不过要完善行政服务与管理,仅仅做到合法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行政首长能够出庭应诉,庭审可以带动他们思考,促进对本机关工作的合理性审查。而行政首长应诉不能流于形式,一旦行政行为不合法,要勇于承认,并为后期依法行政进行制度设计和优化,更好地服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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