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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异地运香烟 因非法经营获刑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年2月27日  浏览次数:926

   明知烟草为专卖品,为牟取利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购买成品卷烟,正准备将香烟运往上饶销售时被烟草局人员依法查获。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和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为了向上饶市各香烟零售店转卖香烟,便自行出资83750元,纠集被告人郑某驾驶轿车,在抚州市乐安县向曹某以每条365元收购硬中华150条,以每条116元收购新版利群250条,双方约定,王某向郑某一次支付300元劳务费。当天下午17时许,王某、郑某运输的400条卷烟在311沪昆高速上饶西收费站口被弋阳县烟草专卖稽查中队查获。经鉴定,该批卷烟价值9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3月31日到弋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郑某均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案发后,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酌情可从轻处罚。王某、郑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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