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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枉法仲裁案一审宣判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年2月26日  浏览次数:821

        在国人的心目中,有面子的人,被看作能人。浙江省天台县原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仲裁员梁江涛,为了面子作出了不该作出的仲裁决定。2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天台法院对梁江涛案作出有罪判决,另一名仲裁员胡法志也被作出有罪判决。这也是浙江省首例枉法仲裁案。

  案子的源头是天台县天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增高和杨再权存在债务纠纷,而案件的发生则和“中国式面子”有关。

  2009年上半年,天华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洽谈合并事宜,杨再权得知后,为了向公司法定代表曹增高要债,叫曹出具了于2010年5月1日天华公司向杨再权借款238万元的欠条,并想通过劳动仲裁方式予以确认。

  法庭审理查明,2010年8月,杨再权通过亲戚向天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胡法志和王某说情,要求帮忙立案仲裁。胡和王认为杨提供的只有一张欠条,不符合劳动仲裁受理条件。经杨亲戚协调,杨再权等人利用本人和他人身份证,虚构了公司拖欠26名工人工资的事实,并伪造了相关工资欠条以及结算清单,然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2010年8月16日,仲裁委立案受理了杨再权等人的申请,于10月8日确定梁江涛为首席仲裁员。两个月后的一天上午,上述案件第一次开庭,因材料不全、被申请人未到庭而未开庭审理。10月28日上午,梁江涛和胡法志、金某三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杨再权亲戚再次的“面子下”,梁江涛等人明知该案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没有驳回仲裁申请,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合议,对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作出了26份劳动仲裁裁决书,总金额达20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江涛身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作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枉法仲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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