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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维护名誉权案一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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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3年2月21日 浏览次数:688
范冰冰被指“策划”诬陷章子怡诉编剧、网站护名誉权一案2月20日上午一审宣判。北京朝阳法院依法认定毕成功和易赛德公司构成对原告范冰冰名誉权的侵害,责令被告登报致歉,并赔偿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新京报》除中缝以外的位置、黔讯网(www.qx162.com)首页醒目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其中在《新京报》刊登一次,在黔讯网连续七日),具体内容应经本院审核;如未按前述判决内容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三次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毕成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新京报》除中缝以外的位置及其新浪微博(weibo.com/oscar_award)刊登致歉声明(其中在《新京报》刊登一次,在新浪微博置顶显示不少于十五日且不得自行删除),具体内容应经本院审核;如未按前述判决内容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三次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毕成功负担。 三、被告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 四、被告毕成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五、驳回原告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原告范冰冰负担3100元(已交纳),由被告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毕成功各负担1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原被告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宣判结束后,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均表示,要跟委托人沟通之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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