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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杀人灭口辩称没动机求轻判 法院判死刑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年2月20日  浏览次数:2145

        13年前抢劫后再杀人灭口,潜逃中又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在日前的庭审中,该男子竟然以没有杀人动机和犯罪故意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记者今天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宁军死刑。

  1999年8月24日,被告人宁军伙同唐某(已判刑)、赵某(另案处理)携带尖刀、自制手枪、炸药等作案工具,窜到韶关市始兴县城肖某勤家,以做药材生意为由骗开门入屋,将肖某和保姆张某健捆绑后,并在房间内安置炸药包。然后将先后回家的何某等5人也分别捆绑、封嘴,由唐某负责看管各被害人,宁军、赵某则威逼何某艳而获得肖家两个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劫得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等金饰一批及现金、手机等物品。后因何某喊“救命”,宁军便用刀将何某艳刺死。随后,宁军等3人驾驶肖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宁军在负案潜逃期间,于2000年12月13日在江苏省镇江市某茶楼喝茶时与徐某发生口角,宁军便用水果刀将徐某捅伤后随即逃离现场,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宁军改名换姓为桂江,去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日前开庭审理此案的法庭上,宁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只是为了谋财,用刀刺被害人何某是为了制止她的喊叫,没有杀她的动机和故意,且其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而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宁军这一辩解意见,法院查证,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书,均可证实其用刀捅刺何某胸部多刀的事实,且被害人肖某等人的证言均可证实其离开现场后,没有返回肖家关闭煤气、拆除雷管炸药的事实,足以证实其杀人灭口的主观故意非常明确;其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宁军伙使用暴力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抢劫得手后为阻止被害人呼救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负案潜逃期间,又再次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又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韶关中院作出上述判决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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