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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成年人合伙入室抢劫获刑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三原频道   发布时间:2013年2月17日  浏览次数:2688
  五个本应在学校读书的孩子,交友不慎结识了社会上的闲杂人等,被教唆干起了合伙抢劫的勾当。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认定被告人姚力、徐波、王东、王虎、张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四年十个月、四年六个月、四年三个月、四年及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000元。

  经查,2012年7月19日凌晨1时,杨康(因发生意外已死亡)翻墙进入被害人刘立、孙雯在三原县高渠乡所租住的院内,将大门打开伙同五被告人进入房间,刘立为躲避跑到房顶,杨康、姚力、徐波在后面追赶,致使刘立从房顶上掉下,致其腰部受伤。后又对刘立进行殴打并用刀、木棍进行威逼,抢走孙雯现金200元及一部手机,又逼刘立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姚力、王虎、张强在三原县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卡内现金1000元后逃走,赃款已全部挥霍。后受害人报案,被告人全部落网。手机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姚力之父退回赃款200元,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立的伤情属轻伤,伤残程度为九级。在案件审理当中,五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立经济损失50000元。另查,杨康因意外死亡,已于2012年7月29日被火化,姚力、王东作案时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徐波作案时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王虎作案时不满18周岁,张强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

  法院认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五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杨康提起犯意后,五被告人即同意,姚力、徐波、杨康、王东一起追赶刘立并对其进行殴打,故姚力、徐波、王东系本案的主犯,王虎、张强在犯罪中主要看管被害人孙雯,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在作案时均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减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一项、第17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后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明显上升,全社会从上至下应给与足够的重视,尤其的学校和家庭,应从身、心、德几个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让我们的下一代得以认识,学好做人、学好知识、提高个人素质才是在社会上立足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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