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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班途中遭抢致伤申请工伤被驳起诉获撤销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1月28日  浏览次数:1476

  一女子上班途中因遭抢劫致伤,故向人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人劳部门对该女子的工伤申请不予受理。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以人劳部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责令人劳部门受理伤者的工伤申请。

  2009年7月16日,陈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被三名男子开车撞倒在地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脑震荡、腰椎骨折,摩托车被抢走。陈某治愈出院后,向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劳机构申请工伤认定,人劳机构以“不属本工伤认定机构的管辖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多次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劳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陈某的伤由抢劫犯罪引起,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院做出再审判决,撤销昌江县人劳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受理陈某工伤认定申请。

  ■以案释法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对此,再审法官认为,昌江县人劳机构以“不属本工伤认定机构的管辖范围”和“陈某没有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后者适用法律错误,其没有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相关材料送达给陈某,属程序违法。二审判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认定陈某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该项所指的是因职工本人实施故意犯罪导致的伤害,不包括侵权第三人实施故意犯罪导致职工受伤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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