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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4个月赠女友30万 分手后起诉索回赠款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1月22日  浏览次数:811

       一男子为讨老婆豪掷30万元,谁知恋爱半年后双方反目,女方该不该归还赠款?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21 日,惠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女方构成不当得利,偿还167200元及相应利息。

  认识4个月汇款30多万

  2010 年8 月初,陆宁(化名)在深圳南山区举办的一次主题长跑活动中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来自惠州淡水的小艳(化名)。两人互留电话后便开始交往。交往期间,陆宁曾向小艳表示希望与其结婚。

  在认识短短27天后, 小艳开始隔三差五地向陆宁要钱,给自己买车、消费、开服装店。

  为了加深感情,陆宁从2010 年8 月26 日起至2010 年12 月28 日, 陆续往其提供的账户汇款。4 个月来,陆宁曾给小艳汇款不下10 次,每笔款额少则1 万元,多则3 万元。除此之外,陆宁还为小艳四处张罗服装店的事项,为其垫付租金、管理费、电费等。据陆宁称,自己前后共转给小艳30 多万元。

  6度法庭相见恋人变仇人

  陆宁以为,小艳会与自己携手走向幸福的婚姻殿堂,谁知才半年两人就反目。2011 年1月6 日,陆宁和女友因为感情纠纷发生口角闹到了派出所,在深圳市罗湖区南湖派出所的调解室里,陆宁一气之下用刀划伤了小艳。这一刀意味着两人的感情从此破裂。

  双方因为人身伤害、财产纠纷,先后诉诸法庭共达6次。

  2012 年7 月29 日, 陆宁再次以小艳不当得利为由向惠阳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小艳辩称自己与陆宁是普通的经营合伙关系。惠阳法院认为,由于小艳没有提供双方存在的合伙关系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且本案涉及的金额巨大, 双方相识时间仅仅几月却不签订合伙协议,有悖常理,因此,小艳构成不当得利,判定其向陆宁归还167200 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

  此外,虽然陆宁称自己还向小艳指定的账户里汇入111500 元, 但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按被告指示的,惠阳法院不予支持。

  前女友辩称只是合伙关系

  宣判后,小艳不服判决,向惠州中院上诉。

  小艳坚称,自己与陆宁只是普通朋友,两人相识后口头商定共同投资经营服装店生意。一方认定是恋爱关系,另一方却认定只是经营合伙关系,双方各执一词。

  为查明事实,惠州中院于去年10 月25 日前往深圳,调取了陆宁当时故意伤害小艳一案的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陆宁认为自己与小艳是“在一起恋爱了”,而小艳也承认发生过男女关系,且女方曾怀过孕。两人的关系昭然若揭,确切表明女方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最终,惠州中院经审委会讨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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