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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的“潜规则”
来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骆振宇   发布时间:2013年1月19日  浏览次数:1777

】【内容摘要】 商标申请的过程中,经常碰见商标被驳回的情形出现,被驳回的理由不外乎三大点:第一、已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存在;第二、申请商标是或者含有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包括名称、图形和文字);第三、缺乏显著特征。

  【正文】

  在商标申请的过程中,经常碰见商标被驳回的情形出现,被驳回的理由不外乎三大点:第一、已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存在;第二、申请商标是或者含有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包括名称、图形和文字);第三、缺乏显著特征。

  对于第一点,大家可以很好理解,对于第二点,有的朋友应该就不是那么好理解了,到了第三点,绝大多数的朋友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虽然这些让人理解困难,但是还是有根据可循的,这就是商标申请中的“潜规则”——商标审查标准。

  那么,着重第三点,来看一下商标申请中都有哪些“潜规则”。什么是缺乏显著特征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容易出现被驳回的现象

  在商标申请中,最常见的商标是文字商标,其次是图片商标,再次是英文商标。最常被驳回的也就是文字商标。这是因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现有商标(包括已注册和尚未注册的)的查询是以文字为主的。判断商标是否相似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其文字是否与其它商标中的文字相似。假如成功地注册了某一文字商标,实际上已经剥夺了第三人使用同样的名称来注册其产品或服务的权利,而不管其商标的图案与已经注册的商标图案有什么不同。

  例如有的客户将“罗斯温思”加上“RoseWines”注册在酒的类别上面。咋一看,商标不错,用中文音译了英文,但是这个商标最终的命运还是被驳回,为什么?因为中文没问题,不代表英文没问题,英文“RoseWines”的翻译就是红酒或者葡萄酒的意思,是属于通用名称。所以商标被驳回了。有的客户本来商标很好,但是想打出国际品牌的味道,于是在商标上加上一些国家的名称,比如客户将“可的路”注册在衣服。注册外文的时候用“kedelu USA”,这个商标也肯定是要被驳回的,因为使用了国家的名称。因为谁都知道“USA”是美利坚合众国即美国的简称。

  从上面两个例子来看,通用名称已经成为商标被驳回的重要理由。

  作为申请人怎么有效的避免

  客户注册商标无非从这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是自己的企业字号,一个是自己的产品用途。所以在商标起名上不可避免的出现通用名称,特别是在产品用途上,很多客户不由自主的就把产品用途或者特征描述在商标上了.比如上述的“罗斯温思”加上“RoseWines”,其实就前部分中文而言,商标已经就很完美了,完全可以注册,但是客户为了让受众更加直观,想加上英文,那就不行了,所以,对酒类或者具体的说红酒类,“罗斯温思”足矣,不仅自己创立一个品牌,而且还很好的音译了RoseWines这个单词,客户何乐而不为呢。同理广而推之,一些客户构思出来的商标,不用刻意去添附一些包含商品特征或者通用名称,甚至是外国名称的文字。只要简单的去音译或者意译。好的商标就掌握在您的手里。

  实践中应该注意的几点

  除以上两种情况在商标驳回中比较常见以外,客户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潜规则”驳回理由:

  1、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或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

  2、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如:衣店注册在服饰。

  3、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如:烟盒的图像注册在香烟。

  4、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如:公司、CO、INC(INC和CO都是公司的意思)等注册在印刷出版物。

  写在最后,把握上面的“潜规则”后,可以减少商标被驳回的情况发生,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也就大大增加,好商标的商标其实就在您的奇思妙想中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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