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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最大生产弹药案”近日一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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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1月18日 浏览次数:1027
六旬老人靠制造、买卖铅弹起家。13年后,因国家法律的改变,他的生意变成不合法。工商部门注销了他的铅弹营业范围后,他仍继续生产铅弹,最终被认定非法制造、买卖27吨铅弹。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公布,这起“全省最大生产弹药案”近日一审宣判,判处黄某英无期徒刑,而他的儿子黄某忠同时也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证照齐全生产铅弹13年 资质遭注销后偷偷生产 黄某英现年63岁,是三水西南人。据黄某英称,1993年前后,他注册了红旗五金塑料厂,并取得了合法生产铅弹的资格,先后生产自有的“帆船”牌和假冒的“三箭”牌气枪铅弹。不过到了1996年,国家颁布《枪支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制造和买卖枪支弹药;2001年,相关的法律解释出台,明确了铅弹就是弹药的一种,而且生产买卖气枪铅弹2500发就属情节严重。 2006年5月前后,三水西南的民警通知他不要做这生意。后来,黄某英去工商局续签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注销了铅弹营业范围。 黄某英停止经营一两个月后,又有客户来找黄某英做铅弹生意。黄某英又重操旧业。同年,黄某忠的儿子黄某英,通过互联网发布了企业的销售信息和广告。张某文(另案处理)就是因为从网上看到了信息,向黄某忠购买了铅弹220千克。 2011年8月23日,侦察机关在位于三水的红旗五金塑料厂查获气枪铅弹26840千克及制造铅弹的机器设备一批,并当场抓获工人梁某等人。连同卖给张某文的220千克铅弹,检方认定黄某英非法制造、买卖铅弹27060千克,黄某忠非法买卖铅弹27060千克。据黄某英交代,他从制造销售铅弹中赚到12万元,均用于住宅加建工程。 焦点一: 是否有自首情节? 两人的辩护律师表示,两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指出,红旗五金塑料厂被查发天,社区中队民警梁某打电话让黄某英回厂,没有告知案情及原因。由此可见,黄某英虽然经民警口头传唤回到塑料厂,但其对传唤事由并不知情,也没联想到与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关;黄某忠则是由黄某英以其父亲的特殊身份召回家,对传唤事由也不知情,因此两人均没主动到案的主观意愿,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 焦点二: 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律师辩护称,司法实践案例均认定气枪铅弹具有特殊性,对涉及铅弹的犯罪应从宽处理。另外,黄某英等二人不知道制造铅弹是违法行为,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制造的铅弹属于文体用品,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佛山中院则认为,气枪虽然是弹药,但杀伤力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因此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但是,黄某英、黄某忠的辩护律师以此及两人对买卖铅弹的刑事违法性存在认识错误为由,请求对两人的行为不认定为情节严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黄某英非法制造、销售,黄某忠非法销售27吨气枪铅弹,情节依法已经构成严重程度。 一审: 父亲无期儿子判五年 佛山中院还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黄某英是红旗五金塑料厂的实际管理者,是制造、销售铅弹的决策者、执行者和主要获利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从重处罚;黄某忠在网上发布广告、协助黄某英销售铅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两人当庭认罪,黄某英还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佛山中院一审以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判处黄某英无期徒刑,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黄某忠有期徒刑五年。 昨日,黄某英的辩护律师张峰明告诉记者,黄某英已经明确表示自己虽然刚开始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但毕竟他生产的铅弹数量实在太大,所以他决定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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