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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产检未尽职 生断手儿索赔获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年1月16日  浏览次数:1577

   吕某怀孕后,为保障胎儿健康,遂选择在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做系统孕期检查,但产后发现胎儿左手缺失。佟某、吕某夫妇认为,医院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胎儿体表左手残疾情况在多次检查中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平谷区医院支付原告佟某、吕某夫妇孕期检查费、残疾患儿额外支付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2132.95元。

  佟某、吕某夫妇诉称,吕某在怀孕后,先后九次到被告处进行产前系统检查和保健,每次检查后被告方医生均告知原告胎儿一切正常,从未告诉原告胎儿左手存在畸形或可能存在畸形。然而,孩子出生即缺少左手。原告认为,被告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严重过错,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也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故诉请法院赔偿孕期检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修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2167.35元。被告辩称,胎儿缺陷系先天形成,诊疗行为与其残疾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优生优育选择权以及知情权都不是侵权责任法或者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民事权利,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平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大力推行和鼓励产检,其目的是促进优生优育。本案中,被告平谷区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应为孕妇提供全面的诊疗服务,而被告在对吕某进行产前检查时,在排畸期未进行排畸检查的情况下,未对孕妇进行提醒和告知,也未对胎儿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本案的实质是被告是否对患方进行了必要的检查,而非医学上能否检查出来的问题。故此认为,被告平谷区医院未尽到充分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行为致使原告夫妇丧失了对胎儿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已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而原告夫妇未能对胎儿的健康给予高度关注并按期进行排畸检查,以致在最佳时期未行排畸检查,其二人对残疾儿的出生也负有责任,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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